减刑的司法解释具体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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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司法解释明确,减刑仅限于管制、拘役、有期及无期徒刑罪犯,需经执行部门提交详实申请,法院严格审定后实施。无论刑种,服刑人员如遵守监规、积极改造,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皆可依法申请减刑。减刑是对良好表现的奖励,体现刑罚的人道性和激励作用。
减刑的司法解释具体内容是什么

一、减刑的司法解释具体内容是什么

关于减刑的司法解释阐明了以下几点内容:

首要的一点是,狭义上的减刑强调的是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罪犯,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减刑情节时,必须通过负责执行刑罚的相关部门提交详细且真实的减刑申请材料,经过人民法院严格审查确认后,才能够对其原先所判决的刑罚进行适当减轻的刑事程序性活动。

其次,对于那些已经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等多种不同类型的犯罪分子来说,只要在执行期间能够恪守监规、积极接受改造与教育,确实能够体现出现良好的悔过意识或者有着显著的立功表现,那么都可以依法获得减刑的机会和待遇。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二、减刑的司法解释有哪些

对于减刑问题的司法解释规定如下: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减刑起始时间应当依据具体情况而定:

对于被判处未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而言,必须在执行一年以上的拘役后,方能获得首次减刑机会;

对于被判处在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来说,则需要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的拘役之后,才能获得首次减刑的资格;

至于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则需在执行二年以上的拘役之后,方有可能获得首次减刑的机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

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

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我国的法律诠释已明确指出,减刑的适用对象仅局限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所有的减刑申请必须由相关的执行机构提供详尽且真实的材料支持,随后由法院进行严谨的审查与裁定后方能得以实施。无论受刑者所触犯的罪名如何,只要其在监狱中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与教育改造活动,展现出真心悔过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便都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提出减刑申请。减刑作为一种对良好行为的表彰和鼓励,充分彰显了刑罚制度中的人性关怀和激励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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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法律专业的学生,老师最近在讲减刑和假释的的问题,我想知道减刑和假释的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很高兴为您回答减刑和假释的条件,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1、确有悔改表观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2、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3、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二、假释的条件
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观,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对判处的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中一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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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看一些法律新闻,是关于减刑方面的案件,想问一下2017年减刑假释新规定是怎么样的呢?
[律师回复]
一、关于减刑、假释的条件问题
  
1.什么是确有悔改表现
  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的,应当认为是确有悔改表现,即: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
  对罪犯在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要一概认为是不认罪服法。
  
2.什么是确有立功表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是确有立功表现,即:揭发、检举监内外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制止他犯逃跑、行凶、破坏等犯罪活动的;在生产、科研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已救人的;在抢险救灾中有突出表现的;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突出事迹的。
  对被劳改单位评为省级劳改积极分子的罪犯,可视为有立功表现。
  
3.什么是“不致再危害社会”和“特殊情节”
  “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劳改期间一贯表现好,确已具备本条第1项所列情形,不致重新犯罪的,或者老弱病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
  “特殊情节”一般是指,原工作单位因重要生产、重大科研的特殊需要,请求保释的;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二、关于死缓犯的减刑以及减刑后能否假释的问题
  死缓犯的减刑,是一种法定的特殊形式的减刑,它与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减刑不同。
  
1.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不属于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的,二年期满以后,经过教育,可减为无期徒刑,在执行无期徒刑期间再减刑时应从严控制,在减刑幅度上应适当缩短,间隔时间也应适当延长。
  
2.对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适用假释。
  
3.对死缓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或者减刑后假释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二年。死缓犯实际执行的刑期自死缓二年期满第二日起计算。
  
三、关于无期徒刑犯减刑的问题
  
1.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为使无期徒刑犯的减刑,与死缓犯、有期徒刑长刑犯的减刑相照应,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2.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重新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二年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
  
3.刑法关于无期徒刑犯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的规定,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关于有期徒刑犯的减刑期限问题
  有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可以减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可以减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现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最长可以减二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最长可以减三年有期徒刑。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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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十条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四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三年以上二十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以上二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比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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