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过期两个月未续签,能否选择离职

最新修订 |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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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若劳动合同过期两个月未续签,员工有权离职并寻求经济补偿。依据法律规定,如员工在合同期满后继续工作超过1个月而未签新约,他们有权索要超时工作的双倍薪资。
合同过期两个月未续签,能否选择离职

一、合同过期两个月未续签,能否选择离职

倘若您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已逾期两个月,同时又尚未进行续约,那么该名员工在此情况下是有权利选择离职的。

关于离职之前的相关事宜,他们也同样有资格寻求经济上的补偿。

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当劳动合同期满之后,员工一直在贵公司持续工作并且时间已经超出了1个月,若是双方仍然没有签署新的劳动合同,那么该名员工将有权索要这一段时期因未签订新合同而被拖欠的双倍薪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过期两个月没续签可以离职吗

倘若您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已逾期两个月,同时又尚未进行续约,那么该名员工在此情况下是有权利选择离职的。

关于离职之前的相关事宜,他们也同样有资格寻求经济上的补偿。

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当劳动合同期满之后,员工一直在贵公司持续工作并且时间已经超出了1个月,若是双方仍然没有签署新的劳动合同,那么该名员工将有权索要这一段时期因未签订新合同而被拖欠的双倍薪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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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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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贷款选择银行该如何选择?
在贷款买房选择银行时,我们应该观察各银行贷款利率的折扣情况,看银行是否有贷款优惠门槛,还需要看银行的调息的方式,同时要注意提前还贷是否规定需要支付违约金,还应该关注银行工作是否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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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分两个阶段,不明白的人,选错在所难免
[律师回复] 董超丨第5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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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每个人都会做决定,但显然做决定,是一件非常痛苦的事情。
在众多选择之中,究竟选择哪一个才是最正确的,成了大家普遍关心,而又毫无头绪的问题。
实际上,任何一次的选择都会伴随着不同程度的焦虑,它包括“不确定性”和“难舍”两个部分。
不确定性是说,在将来的发展来看,究竟是A好还是B好。而难舍则说的是,A不好的部分,B恰恰可以弥补。
这就导致我们在做选择的时候,一定要能舍。舍得,舍得,先要舍弃一些东西,才能够得到一些东西。
如此,你才能够跨出第一步,只有当第一步迈出去了,焦虑才会伴随着选择的进行而减少。
但这并不是选择的全部,因为就同一个问题来说,不同的人,会做出不同的选择,只因为他们所处的环境不一样。
这也就告诉我们,决定最终选择哪一个,完全只能看自己,别人再多的建议,都只不过是给你一些参考性的建议。
有些甚至会适得其反,让你的选择越来越难。因为你参考的信息太多了,你不仅没有舍,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选项。
02
但不管怎么说,任何一个选择,必然会经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选择的预期,第二阶段叫做选择的调试。
预期是说,通过一系列的主观判断,觉得自己适合做什么,然后就作出了符合自己意愿的选择。
但实际上这个选择是否正确,你并不确定,主观意愿和实际情况可能会存在差别。
比如说,你毕业了,选择了和自己所读专业工商管理相对应的行政类工作,但当你开始工作之后,发现自己并不喜欢行政工作,更喜欢销售类型工作。
那么此时,你自然会考虑,是不是违背自己原先的意向,重新作出选择,也就涉及到了选择的调试。
选择的调试,用大白话说,就是反悔了,重新来过。
但是与全盘否定又有所不同,反悔可能只是局部的反悔,并不涉及到整体计划的重新调整。
03
还是刚才的例子,或许你做行政类工作,并不太喜欢,但是,你发现,对行政类的文档整理工作又特别喜欢。
那么,你就会把方向聚焦到文档整理这一个模块,而不再涉及到行政类的所有类型工作。
此时你就将自己的选择,作出了调试,从大的方向,转向为单一模块的深度挖掘。
这也就进一步告诉我们,不要怕选择错误,任何选择,必然会经历取舍的过程,也必然会经历不断调整的过程。
只要不是一锤子买卖,那么自己就可以在此基础上,不断地进行调整。
也就是,要让自己不断地适应当前的环境,而不是觉得调整起来很麻烦,改变起来很痛苦,就选择默默忍受。
而恰恰忍受,是我们大多数人,都采用了的一种方法,这也就导致自己的选择似乎永远都是错的。
因为你原本就是错的,同时又不愿意去改变,那又怎么可能,让之前的决定,变得越来越正确呢?
04
人无完人,金无足赤,想要把选择做好,绝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
你只有在选择的过程中不断地去反思自己,不断地去结合环境与自身的实际情况,才能够将选择调整得越来越符合自己的期望,越来越接近于自己最理想的状态。
在这个过程中,比如开始我们说到的那样,我们会焦虑,但是不能让焦虑占据主导位置。
人的理智可以战胜焦虑,而理智恰恰又是你在选择与调试过程中,必须具备的东西。
所以,当别人都在担心35岁会遭到职场淘汰的时候,如果你能够静下心来,冷静分析,选择最有利于自己发展的方向,那么,你接下来所要走的路,必然不会太过于曲折。
当别人都在抓耳挠腮,不知道怎么办的时候,你才能够做到游刃有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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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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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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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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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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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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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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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对选择之债有选择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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