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事实无法查证时,责任应如何认定
关于未能够有效确定交通事故所造成事实责任的情况下,双方需共同承担总损失金额50%的赔偿义务。
针对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以及行人之间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民事纠纷,规定了由机动车辆方面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然而,如具有相关证据表明非机动车辆驾驶人员或者行人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之行为的,且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已做出并采取必要之紧急处理措施的,则应根据以下具体原则,适当降低机动车辆方面的损害赔偿责任:
1.如果非机动车辆和行人在事故中承担了全部责任,仅需承担总损失金额的80%至90%;
2.倘若非机动车辆和行人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其赔偿责任需要减轻到总损失金额的60%至70%;
3.若非机动车辆和行人在事故中所承担责任属相同层次,则其赔偿责任仅需负担总损失金额的30%至40%;
4.最后,如果非机动车辆和行人在事故中仅承担次要责任,则其赔偿责任只需负担总损失金额的20%至30%即可。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首先,若在引发交通事故且逃逸之后,尚未构成犯罪情节,则将由公安机关考虑给予当事人严厉警告并处以200元至2000元人民币的罚金。
其次,当事故已构成严重犯罪时,当事人即便未进行逃逸行为,也将被公安机关吊销其驾驶资格证书。
再次,对于那些不仅产生了重大交通事故并且造成人员伤亡,同时还选择逃逸的肇事者,除了依照法律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之外,还会被公安机关吊销其驾驶资格证书,终生无法再重新获取机动车驾驶资格。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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