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执行裁定失职罪这一概念,它是指在执行裁判活动进程中,责任人的失职行为给当事人或他人的权益造成了极大损失的情况。
首先,如果是轻微的违法行为,责任人将会面临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留;
其次,对于给当事人或他人带来极端重大损失的情况,责任人将被判处五年以上but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执行裁定失职罪的四要件是哪些?
本罪的四个构成要素包括:
第一,主体特定限定于司法系统内的工作人员;
第二,行为违法性的客观要求是在执行判决或裁定时,存在严重不负责任、违背法律规定未采纳诉讼保全措施以及不履行法定义务等不当行为;
第三,所侵害的对象为司法程序与司法活动;
最后,本罪的犯罪心态应是过失而非故意。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执行裁决渎职罪”是指负责裁判执行的工作人员由于其疏忽或者过失行为,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的犯罪行为。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情节较轻的渎职行为,责任人将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对于造成极其严重后果的情况,责任人则可能会被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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