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事故发生后,医药费是否全部由保险承担
在员工遭受职业事故之后,向所在地有关部门申请工伤鉴定是用人单位责无旁贷的职责。
若因某些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未能按照规定提出申请,从而致使工伤认定受阻的情况下,相应的法律后果必须由用人单位承担,即依法履行对工伤受害员工的赔偿责任。
而当工伤被认定以后,由此所产生的医疗开支将由工伤保险基金会或用人单位全权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工伤事故发生后多久申请工伤认定
在出现工伤事故时,所属工作单位有责任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个自然日内,前往本统筹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申报;
倘若用人单位未能按照规定期限提出该项申请的话,那么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确认为职业病之日起的一年之内,工伤职工本人或者他们的直系亲属以及工会组织便可自行向用人单位所处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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