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工醉酒溺亡,上班期间是否算作工伤

最新修订 |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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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电工职业中的意外事故若因喝酒引发,一般不被认定为工伤,依据是相关法规排除了因职工故意犯罪、过度饮酒、吸毒、自残或自杀行为导致的伤害。即便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或因工作需求,只要伤害源于上述个人不当行为,就无法列入工伤保险范围。
电工醉酒溺亡,上班期间是否算作工伤

一、电工醉酒溺亡,上班期间是否算作工伤

由于电工职业的特殊性,一旦发生喝酒导致的意外,通常都无法被判定为工伤。

这主要是因为,根据相关规定,对于因职工故意犯罪、饮酒过量或者吸食药物(包括毒品)、以及自残行为或者自杀身亡所引发的事故,将无法被视作为工伤。

尽管这些事故可能发生在工作时间段和由工作场所所引起的,劳动者自身是因为履行某种职责或者为了顺利完成工作任务才导致受到伤害。

然而,倘若这类伤害确实源于职工的故意犯罪、过量饮酒或是吸食毒品、自我伤害或者自杀行为所带来的,那便无法被评定为工伤范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电工醉酒溺亡上班期间醉酒出意外是不是工伤

由于电工职业的特殊性,一旦发生喝酒导致的意外,通常都无法被判定为工伤。

这主要是因为,根据相关规定,对于因职工故意犯罪、饮酒过量或者吸食药物(包括毒品)、以及自残行为或者自杀身亡所引发的事故,将无法被视作为工伤。

尽管这些事故可能发生在工作时间段和由工作场所所引起的,劳动者自身是因为履行某种职责或者为了顺利完成工作任务才导致受到伤害。

然而,倘若这类伤害确实源于职工的故意犯罪、过量饮酒或是吸食毒品、自我伤害或者自杀行为所带来的,那便无法被评定为工伤范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电工行业所涉及的突发性事件若是由于员工酗酒引起的,通常情况下并不会被认为是工伤事故。这主要是基于相关法律规章已经明确将员工蓄意违法犯罪、过度饮宴喝酒、吸食毒品、自我伤害或者自杀等个人不良行为所诱发的人员伤亡排除在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畴之外。即使这类事故确实发生在正常的工作时间段内,或者是因为工作需要而产生的,但只要其造成的伤害源自于上述个人不当行为,那么都不能够被纳入到工伤保险的赔偿体系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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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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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据此,杨某醉酒驾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反右侧通行,其行为应该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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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何正确区分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1.意外事故与过失犯罪的区别。意外事件是指由于不可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损害后果,不认为是犯罪。而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在杨某致使A死亡一案中,杨某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违反右侧通行规定,可能造成交通事故,是事先能预见,并不是不可能避免的。因此,杨某的行为是过失犯罪。  
2.从法条竞合犯的角度来区分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法条竞合犯是指一行为触犯数条法条,而数法条之间存在包容或者交叉关系的情况。在这里要注意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细微区分,想象竞合适用的是从一重罪定罪处罚,而法条竞合的规则是专门、特殊的规定优先适用,不一定按其触犯的重法条处罚。本案中杨某的行为分别触犯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法条竞合犯。杨某的行为在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这一点上存在重合,但具体行为表现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反右侧通行规定,且酒后驾车,以致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根据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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