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给小三购房,能否追回房屋产权

最新修订 |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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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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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出资为第三者购房的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和损害公共利益而无效。赠与的仅为购房款项而非房屋,故赠与方无权取回房屋。出轨者无权索回购房款项,其伴侣作为实际受益的债权人,有权请求第三者归还款项。基于合同无效,实际执行的赠与款项需退还。
出资给小三购房,能否追回房屋产权

一、出资给小三购房,能否追回房屋产权

关于出资为第三者购置房产一事,因所赠与的标的物仅限于购房款项,而并未涉及实体房屋本身,故无法主张取回该房屋。

然而,我们仍可据此向对方索求归还购房款项。

此决策的依据在于:

已婚人士将资金赠与第三人用于购置房产的行径与社会公序良俗相悖,且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因此,此类赠与合同法律效力属无效范畴。

在合同处于无效状态下,已经实际执行的部分内容,理应予以原样退还。

鉴于此类行为存在非法来源,出轨者本人是没有权利索回款项的。

唯有出轨者的伴侣,作为受到收益的债权人,才有资格要求第三者退还购房款项。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出资给小三购房能够要回房屋吗

关于出资为第三者购置房产一事,因所赠与的标的物仅限于购房款项,而并未涉及实体房屋本身,故无法主张取回该房屋。

然而,我们仍可据此向对方索求归还购房款项。

此决策的依据在于:

已婚人士将资金赠与第三人用于购置房产的行径与社会公序良俗相悖,且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因此,此类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属无效范畴。

在合同处于无效状态下,已经实际执行的部分内容,理应予以原样退还。

鉴于此类行为存在非法来源,出轨者本人是没有权利索回款项的。

唯有出轨者的伴侣,作为受到收益的债权人,才有资格要求第三者退还购房款项。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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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是否可以追回,如何追讨房屋认购书中的定金?
[律师回复]
一、定金是否可以追回购房者不应盲目的追索定金,而应区分不同的情形,判断自己是否有权要求开发商退回定金。
首先,如果开发商没有销售许可证,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全部定金及其利息。
其次,如果开发商有销售许可证,关键看购房者与开发商所签的认购书对定金退还有无特殊约定;如有约定,从其约定。再者,如是出于购房者的原因未能与开发商签署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开发商又不存在任何违约情况的,购房者支付的定金是不予退还的,但如果是因合同条款未能达成一致则开发商应退还定金。其他情况下,定金是否可以退回,购房者可参照以下情形判断:
1、在不知道房屋被抵押的情况下,A律师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定金是绝对可以退还的,而且发展商应该支付给购房者两倍的赔偿金。在不知道所售房屋的基本状况下,购房者交付的定金也是可以退还的。同样,如果购房者看不中合适的房子,也没有签认购书,这种没有具体约定的定金也是可以退的。在讨论对所购买的楼房编号存在疑点的案例时,是发展商原因导致交易的不存在,开发商负有举证责任;开发商不能举证的,购房者有权要求退回定金。
2、有购房者抱怨自己是在售楼人员的误导下交付定金的,如房子的光线并不如售楼人员说的那样好等误导,因此要求退还定金。售楼人员的这种行为不是根本性的违约,只能说是瑕疵的问题,因此,定金是不能退回的;且那些由于个人原因如供楼能力下降等而要求解除合同的,这种情况的定金也不能退回。因为这是购房者必须面临的交易风险。
二、如何追讨房屋认购书中的定金在很多种情况下,购房者支付的定金完全是可以退还的,但购房者往往不知道怎样从发展商手里拿回自己的定金。然而,聘请律师开发商不仅在没有拿回定金的情况下还需预支几千元的风险费用,而且诉讼的周期一般也较长。所以购房者常常感叹,知道定金可以退,却拿不回来。有专家指出,请律师来要回定金是最保险的方法,但很多购房者基于需预支几千元风险费用的考虑不愿意去找律师,定金就几万元,费用就去掉几千元,也难怪购房者不愿意打官司了。在知道定金可以退还的情况下,也要讲究拿回定金的技巧,以避免不必要的成本付出。购房者可先自己拿着证据跟开发商要,不行的话再请律师发书面的律师函向开发商索要,有很多购房者都是通过发律师函的途径要回来的,根本就不需要请律师打官司,这样既达到了目的,又节约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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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介有没有权利追究购房者的责任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可以追究房产中介的几种情况
一、隐瞒房屋弊端带领买房人实地看房是房屋中介机构的一项重要义务,但在诸如联系不上出卖人,承租人不配合看房等特殊情况下,中介机构常会带领买受人查看其他类似房屋作为替代,买卖双方可能就房屋的装修、使用状况、周边环境等问题产生争议,影响合同顺利履行。
二、未履行提醒、告知义务二手房买卖合同通常是由中介机构提供的格式文本,只有合同的核心内容,如价款金额、付款时间及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需要房屋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审判实践中,部分中介机构或经纪人经验不足,对相关事项未尽提示义务,导致双方未进行充分协商,或未将双方口头达成的一致性意见载入合同。
三、未提示特殊二手房的交易风险二手房的性质复杂多样,除普通商品房外,法律对于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小产权房、农村房屋等特殊性质房屋的交易有特别规定。部分中介公司审查不严,或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引发大量纠纷。
四、审查不到位中介机构在一定程度上负有审查房屋真实权利人的义务,包括核实登记所有权人与出卖人是否一致,询问所有权人的婚姻状况,要求共有权人作出同意出售承诺等。而有些中介机构未尽到对房屋权属的审查义务,导致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障碍或者无法履行。
五、怂恿签订阴阳合同在二手房签约之前,部分中介公司为了以较低的税金吸引买卖双方,制造出总价款较低的网签合同,用于申报税款,而包含双方真实意思的合同用于实际履行,且未进行备案。这种操作方式给国家税收造成了巨大损失,同时也给一些当事人恶意不履行合同提供借口。特别在房价大幅上涨之后,卖房人可能会以此为借口提出合同无效。
六、虚构社保、规避限购令在交易的时候,存在少数中介机构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人开具虚假社保证明。中介机构的这种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也由于整个交易建立在违法与欺诈的基础上,买卖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可能被确认为无效。两种情况房产中介可以免责
1、中介应当仅在其自身能力范围内提供真实信息。比如,中介公司可要求出售方提证原件以便和复印件核对,也应当到房产交易中心了解房屋的权利情况,但如果出售方伪造了权利人的身份证和产权证进行交易而造成买受方的损失,则买受方不能认为中介方提供了虚假信息。因为在通常情况下,中介难以对伪造的证件进行判断,这超出了其能力范围,中介对其提供的信息并非是一种保证责任,而是一种谨慎、勤勉的责任,尽到合理的注意则可。
2、中介对他人的信用没有保证义务。中介只是中间人,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是中介居间介绍的第三人,第三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实施了违约行为,中介不承担责任。购房者在和中介接触过程中注意事项

1)验明正身,看其工商执照、税务登记,以及是否有合法中介资格;

2)索要发票,一定程度上可检验中介公司是否正规,产生争议时还可作为证据;

3)谨防合同陷阱,格式化文本可能暗含霸王条款,对方针对条款作出明确解释时,要做好录音;

4)不要相信口头承诺;

5)保留一切证据,合同、发票、宣传广告、照片、录音等,便于遇到纠纷后向有关部门投诉,甚至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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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购房团购费怎么收取
[律师回复] 所谓购房团购,规范的说是指一定数量的购房者自发组团或者在团购组织的安排下,由选出的代表或者单位,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最终在某一时间段内以低于散户市场成交价格签订《合同》的一种消费过程。对开发商而言主要是带来了大量的成交,对客户而言主要是得到了实惠,属于一种双赢的营销模式。目前,房地产团购主要是以网络公司或专门的房地产营销公司为平台结构订立团购协议的模式。 由此可见,代理机构或者房地产公司虽然在此过程中有参与,但不是团购费的收取方,并不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房地产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采取由第三方向买受方收取的团购费、网络费等各类相关费用。”但是该文件很快就被《苏州关于规范全市房地产团购销售行为的通知》所取代,其主要的要求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所有房源全部交给电商团购,只要楼盘存有未售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确保不参加团购的购房者也可以在售楼处购到商品房。不得强迫购房者参加各类团购、网购活动。房地产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商品房团购活动时,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合理确定团购规模,不得无限制发展团购会员,以免造成市场混乱。”可见,在对房地产团购费的性质认识趋于一致的情况下,监管部门以规范性文件的性质最终承认了企业可以收取团购费,只是表明了不得因此损害消费者的权利。
房屋认购合同中的房屋认购注意事项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认购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1、认购书签订后不退定金 典型条款:“认购人签订本认购书时,即交付定金。认购书签订后,定金不退。” 律师点评:定金条款是对合同签订双方的约束。认购合同签订后,无论何种原因,定金不退还,这是单纯站在开发商立场设立的。 消协支招:上述条款改成:“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如是因出卖方原因或过错而导致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应双倍返还认购人的定金。” 2、收取诚意金却无息退还 典型条款:“认购当日,如乙方认为甲方房源有任何不妥之处,甲方无息退还乙方全部诚意金。” 律师点评:开发商在领取到(预)销售许可证之前,向购房者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都属于违规行为。无息退还诚意金是免除开发商责任的无效条款,也是开发商短期融资的一种手段。 消协支招:购房者应与开发商协商,约定因开发商过错导致购房者选房不成,开发商在返还诚意金的同时,还应向购房者支付违约金。 3、模糊“认购”概念好圈钱 典型条款:“认购人须在签订此房保留协议之日向出卖人支付保留金人民币贰万元整,并在三日内根据所选择的付款方式补足其余房款。” 律师点评:通过与认购人签订所谓“房屋保留协议”,等于是集购房者的钱去建房。 消协支招:如果开发商已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应与开发商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 签订认购书注意事项 1、规避受牵制条款 如果购房人自己想签订认购的话,则要避免认购书中的受牵制条款。 前些年的认购书中往往有这样的条款:购房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签订合同的,开发商所收定金不予退还。 但不签合同的原因有很多种,其中主要原因往往是在具体条款上达不成协议。这种情况不能完全将过错归结于购房人。但因为该条款的存在,开发商往往以此威胁购房人。 如果由于各种原因必须签订认购书的话,应当避免该条款的出现。 建议购房人要求签订认购书示范文本,该文本充分保护了购房人的利益。 2、购房者不要与开发商约定预付款或认购金予以“没收”“不予退还”等条款 这种条款实际上针对购房者单方违约的违约金条款,开发商这里有个圈套,购房者只要没有与开发商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不论什么原因都算购房者违约,开发商就要没收认购金,不予退还。 3、不使用模糊概念 在认购书对于价格条款的约定,不要使用“均价”、“优惠价”、“折扣价”等,而要准确到单价的具体数额。 4、开发商答应为购房者保留价格或房号的,要将保留承诺写进认购书 例如此价格保留10天或此房号保留10天。此时还要注意,这种保留是开发商的单方承诺,如果开发商没有兑现承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不要把这种保留签订成购房者在10天之内必须购买的义务。 5、注意认购协议书中权利义务的对等性 合同中体现的基本原则就是自愿平等,换个角度说,即各方当事人应当在认购协议中规定必要的义务,双方的义务都是围绕合同目的的实现而确立的,任何一方的义务都不能过多也不能过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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