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校受伤害,学校必须担责吗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之相关法规,对于在学习过程中遭受损害的情况,学校应否负起责任,需根据学校在此方面的职责履行状况进行衡量;
如果学校未能充分行使自己的职责,则须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
此外,针对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学生,若在校园内或由学校组织的校内、校外活动中遭遇人身伤害事件时,学校必须立即实施有效的救助行动,妥善处理该突发事件,并且,必须按照相关程序,紧急向上级管理部门进行汇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在校受伤害学校是否必须担责任有没有法律规定?
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条款明确规定,针对在校学习期间遭受意外伤害的学生群体,学校是否需要担负起相应赔偿责任及义务,需根据其在事件处理过程中所付出的努力和履行的职责来综合判断。
若学校未能尽到应有的职责,则必须承担与其对应的法律责任。
特别是,当学校对于未成年学生在校园内部或由学校所组织的校外活动过程中所造成的个人身安全伤害事故时,应当采取积极的救护措施、妥善处理问题,并且需按照法规要求,迅速地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全面且详细的实时报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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