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30天后是否有释放的可能性

最新修订 |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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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羁押并非独立法律措施,而是逮捕与拘留决定后的附属限制。如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认定嫌疑人证据不足,无法起诉,依据刑法无需追究刑事责任,此时,司法机关有权在30天后依法释放嫌疑人,允许其恢复人身自由。
羁押30天后是否有释放的可能性

一、羁押30天后是否有释放的可能性

在此领域内,对于30天之后的情形,待决者有可能获得释放权限。

所谓羁押,确切来说乃是在逮捕拘留事项作出决定后,针对公民人身自由所实施的一种附属且具有依赖性的限制手段,并非一项独立的法律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经由司法机关批准逮捕后,倘若人民检察院在后续审查起诉过程中,判定其提供的证据尚欠充分,无法满足起诉条件,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条款确认,该嫌疑人应不受刑事追诉或无需移植刑罚,那么,可以有权将该名犯罪嫌疑人予以释放。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羁押30天是否有可能出来

在此领域内,对于30天之后的情形,待决者有可能获得释放权限。

所谓羁押,确切来说乃是在逮捕与拘留事项作出决定后,针对公民人身自由所实施的一种附属且具有依赖性的限制手段,并非一项独立的法律强制措施

当犯罪嫌疑人经由司法机关批准逮捕后,倘若人民检察院在后续审查起诉过程中,判定其提供的证据尚欠充分,无法满足起诉条件,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条款确认,该嫌疑人应不受刑事追诉或无需移植刑罚,那么,可以有权将该名犯罪嫌疑人予以释放。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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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程序启动。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无继续羁押必要的案件,由侦监部门案件承办人就个案进行提请,向本办案部门提交《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表》,启动审查机制。
②机制审查。程序启动后,由承办人对已经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期间是否存在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量化分析的工作制度,即综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时依据的条件的变化、羁押期间的具体表现、诉讼期间证据保全情况等因素,评判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并将评判结果形成《在押人员羁押必要性评估表》报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时报送分管领导把关,在必要情况下可以进行科室内部讨论。
③作出决定。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由检察长决定。如遇意见分歧,或者因等其他因素的可提请检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④通知执行。经审查决定予以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先制作《决定释放通知书》,书面告知公安机关执行,然后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公安机关认为该变更强制措施不恰当的,可以申请复核一次。如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改变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的标准要求的,应及时向申请人或提出建议方作出答复并说明理由。具体的刑事诉讼条文可参考以下的相关刑事知识条文链接。
相关刑事知识条文链接:
《规则》第六百一十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实践中,依申请审查的启动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应当式”,即凡是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必须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一种是“可以式”,即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后,可以依据《刑诉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也可以依据第九十四条的规定直接决定是否改变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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