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对于公安机关所拘捕之人,若其涉嫌的犯罪行为达到了需要逮捕的程度,公安机关应在拘留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捕申请。
然而,在特定情形下,此申请的期限可延展为一天至四天。
因此,一旦涉及到醉酒危险驾驶的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捕申请。
但如遇特殊情况,申请的期限则可延长至七个工作日。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审查批捕申请书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该犯罪嫌疑人,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若需进一步调查取证,且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公安机关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总而言之,醉酒危险驾驶的犯罪嫌疑人在被刑事拘留之后,公安机关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交审查批捕申请,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七个工作日。
而人民检察院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若未批准逮捕,应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醉酒危险驾驶罪判刑标准应该怎么确认
关于醉酒危险驾驶罪量刑准则的确立:
对于在公路现行或将要驾驶机动车的个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者,皆应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缴纳罚金:
(1)在追逐赛中表现非常恶劣的行为;
(2)酒精成瘾后仍继续驾车的行为;
(3)校车运营者或者客运服务的提供方,对其所运营或搭载的乘客人次以及平均时速监护不当,过度超过额定范围;
(4)在危险化学物品运输过程中,未遵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对公众安全构成威胁的行为。
对于机动车所有者和管理者来说,他们有责任对前述第三和第四种行为承担直接责任,因此,也应当按照上述条款进行相应惩罚。
然而,如果以上两类人在实施危险驾驶的同时,还触犯了其他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应依据处罚相对较重的法规进行定罪与量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九十一条规定,当公安部门在对某一被怀疑涉及犯罪行为的人员进行拘留之后,必须在短短的三个工作日内,向相关的检察机关提出逮捕请求。而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审批期限,但最晚不得超过七天。一旦检察机关接收到这个申请,他们就有义务在七天之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检察机关最终没有批准逮捕,那么公安部门应该立即释放该名嫌疑人,并且可以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其他相应的法律手段来进行后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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