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单位资金15万已退还怎么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明文制约,若有关机构从业人士非法调用本行机构财富进行私人运用或者贷款给予外方当事人,数额庞大,15万元人民币被普遍认定为触犯非法占用专用资金之界限。
此外,此法规条款还明确,如若此类行为在启动司法程序之前就已经得到修正,即涉案人员将不当调用的专属财产悉数偿还,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视情况给予减轻或免责处理。
因此,针对已向相关部门归还因非法占用造成的15万元损失的情节,司法机关或许会以这种良好的悔过表现作为参考,从中决定案件的审判后果。
裁决结果将基于诸多影响考量,诸如占用目的、占用时限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增加或减少责任的情节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挪用单位资金罪数额
首先,本罪名的犯罪数额认定依据,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自然人制裁的起点设定在挪用资金六万元以上,而达到六百万元以上便被视为“严重”程度;
其次,根据我国《刑法》以及各执法司法机构的解释说明,该种犯罪的入刑标准,是指公司、各类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内的员工,在行使自身职务便利时,未经允许而擅自挪用本公司、企业甚至是所属单位的资金,供个人享用或者借予他人,这种情况称之为“数额较大”。
如果超过三个月尚未偿还,哪怕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是因为挪用资金数额较大且用于营利性活动者甚至进行违法活动者,均构成犯罪。
论及本罪行侵袭的客体权益,实际上侵犯了公司、各类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使用权与收益权,针对的对象便是其内部的资产。
这里提及的本单位资源,不仅包括公司、各类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所有权,同时也涵盖了实际掌握并运用的全部以货币形式展现的财务资源。
至于主体属性,此项罪责只涉及特定的主体,即是在公司、各类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中担任公职的人士。
关于主观心态方面,行为人均需有故意的意识,也就是说他们清楚明白自己正在实施挪用甚至借贷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的行为,而且充分利用了职务上的优势,但却仍然坚持这样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明确规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擅自挪用本单位的资金从事私人目的或者外借他人使用,且数额达到了严重程度(即通常定义为超过15万元人民币的范畴),便会被定性为犯下了“非法侵占专项资金罪”。然而,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进入司法程序之前能够全额偿还所挪用的资金,那么他们可以获得适当的宽大处理,甚至可能免于承担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会全面评估犯罪嫌疑人的挪用动机、行为持续时间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然后再做出相应的判决。对于情节较轻的案件,可能会予以免于刑事追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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