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况允许取保候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六十七条明文规范之规定,以下涉及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之情形可以依法准予实施取保候审措施:
1.对于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于附加刑的嫌犯、被告人,可考虑实施取保候审。
2.对于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亦可考虑实施取保候审。
3.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只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均可考虑实施取保候审。
4.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继续进行侦查和审理工作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可考虑实施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哪些情况允许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下满足要求即可:
(1)经过公开招标程序之后仍然无任何供应商愿意参与竞标,亦或没有能够达到合格标准的合适标的物出现,抑或是多次重新征集供应商后仍无法完成招标流程;
(2)项目涉及尖端科技或独特性质,无法准确界定其详细规格或具体需求;
(3)采用传统招投标方式所消耗的时间过长,可能无法满足用户之紧急需求;
(4)由于项目特性导致无法预先准确计算其价值总和。
《建筑法》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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