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法律条款,初次触犯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辆这一违法行为,可视为危险驾驶罪的一种表现形式。
该法条明确指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若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时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以及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从而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等,都将面临拘役和罚金的严厉惩罚。
然而,针对初次触犯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辆的情况,尽管无牌机动车辆本身可能已经违反了交通法规,但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与判断。
倘若醉酒驾驶的行为满足上述危险驾驶罪的任何一种情形,那么便可以依照该法条进行相应的审判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初犯醉驾无事故最轻处罚是什么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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