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公租房的所有权属于政府部门,所以夫妻之间不存在分配的问题。如果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可以续租公租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公租房分割怎么办
关于离婚时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解决方案:
法律规定此类房屋仅能就其使用权进行协商分配,如最终无法达成一致,将由法院裁定使用权归属者。
然而需要明白,该类房屋的所有权不可被任意处置,因其并非夫妻合法拥有的财产,亦非可以自由处理的物权范畴之内。
倘若当事人在婚姻期间已购买了该类公共租赁住房,则通常应当遵循双方协商解决的原则,如协商未果,则可交由人民法院依相关法律法规及事实,依照保护子女权益、考虑女性地位以及无过失一方利益等重要因素,作出公正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离婚之际,需要明白公租房的所有权归属于政府相关部门,因此夫妇间并不会涉及到有关该房分配的事宜。然而,倘若夫妻中有任何一方具备继续承租公租房的条件,便可依法延续租赁。另外,关于离婚过程中,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需经双方友好协商进行处理;若协商未果,则依照财产实际状况以及照顾子女、保护女方及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交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决或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