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割是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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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是指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财产分割是什么意思

一、财产分割是什么意思

是指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财产分割是否可以仲裁

关于财产分配能否进行仲裁的问题,其答案取决于该事件是否符合仲裁的相关规定与要求。

仲裁组织并非所有事务皆可插手审理,其仅专门负责处理双方当事人预先协议仲裁的商业性争端。

因此,财产分割若涉及以下任何类型的纠纷,皆无法提交至仲裁组织审理:

(1)有关婚姻、收养监护扶养以及继承方面的纠纷;

(2)依照法律规定应由行政机构处理的行政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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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费用计算标准:
  公证费用标准各地不尽一致,以下列举上海地区的公证费用以供参考,实际情况请咨询当地公证机构或律师。
  证明法律行为
  1 、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合同 标的额 50 万以下部分(0.15),收取比例为 0.3% ,按比例收费不到 200 元的,按 200 元收取; 50 万元以上至 500 万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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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证明非财产性民事协议如赡养协议、抚养、变更抚养协议等 每件收费 100 元
  4 、证明知青子女回沪委托监护协议等 每件收费 100 元
  5 、证明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协议如家庭财产分割协议、遗产分割协议、婚前财产约定、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等 每件收费 4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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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 每件收费 80 元
  10 、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 每件收费 500 元
  11 、证明不可抗力事件 每件收费 400 元
  12 、对证人、证言及书保全 每件收费 200 元
  13 、对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 每件收费 8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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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则是对财产分割费什么意思的相关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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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婚后财产如何分割的例外情况:
随着房价的高涨,很多男女在结婚时会将房子作为考虑的重要条件,导致正常的婚恋观受到严重冲击。离婚夫妻房产分割时,也会遭遇到种种难题,造成不公现象的发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婚后取得房产的一种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
1、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产应认定为服役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在此种情况下,获得的房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计入共同财产的分割。
2、 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该房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此时,也可将自己占有的份额视为个人财产,婚后财产分割时不参与分割。
明确了婚后财产哪些属于分割的范围后,按照法律规定的分割原则对婚后财产进行分割,看似简单,其实不然。幸福的家庭是一样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因此,谁家的情况是怎样的,只有当事人知道。并且,有些夫妻之间还有一些难言之隐,即是闹上法庭请求分割婚后财产,也会因为一方或双方隐瞒事实,造成不公。因此,在事情复杂时,可以选择请求律师的帮助,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哪些财产是婚后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财产如未约定归属的,属于夫妻一方婚后个人财产:
1、 一方婚前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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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以上财产属于夫妻一方婚后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在转化为共同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时,不计入分割范围。
(二)、哪些财产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时分割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资、奖金;
2、 生产、经营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 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 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6、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7、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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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 指派律师担任原告邵某诉 被告隐藏离婚财产一案原告邵的诉讼代理人, 通过查阅相关证据材料, 参加庭 审,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故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对该隐匿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不分或者 少分。
(一)被告故意隐匿的、其在 2007年 10月与案外人何某某各出资 150万 元共同设立的常州市某有限公司中所享有的股份份额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 产。
原告与被告于 1996年 9月登记结婚, 2009年 12月 11日丹阳市人民法 院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 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并制作了丹阳市人 民法院审理作出 (2009)丹后民一初字第 945号民事调解书,并经双方当事人 签收生效,而诉争常州公司设立于 2007年 10月 9日,在原、被告夫妻共同关 系存续期间。
依据我国 《婚姻法》 第 17条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第 18条夫妻一方个人 财产的认定、 19条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来看,本案中在被告无相反证据 证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获得的财产为个人财产的情况下, 上述常州公司股 份份额权益应当认定为其与原告夫妻共同财产是无争议的。
(二)被告故意在离婚诉讼中隐匿了上述公司股份份额。
1. 在原离婚案件诉讼以及庭审过程中, 原告已明确请求分割双方的全部夫 妻共同财产。 其应有之义当然包括对其与被告何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全部应 当属于共同财产进行依法分割的要求。 在原、 被告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主要 是由被告控制着家中绝大部分经济财产权, 原告根本无法知道被告在离自己居 住的丹阳市外的常州市还出资 150万元与他人共同设立公司。
2. 被告在 2009年 12月与原告在丹阳市人民法院的庭审笔录、以及民事 调解书中均没有涉及系争常州公司股份份额, 并且从上述法律文书来看, 就原、 被告双方当事人的共同财产的内容也是很明确的, 不存在 “各自名下的其他财 产” 、或者“其他财产纠纷”等含糊之意。这一点可以从在经双方当事人签收 生效的 (2009)丹后民一初字第 945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三项法院确认的原、被 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清单中进一步得到证明, 该项中根本就未提及 该常州公司股份份额,显然,被告存在刻意隐瞒之举,意图多分得夫妻共同财
产。
同时从该第三项就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确定来看, 共同财产 中是不存在 30万元银行存款的, 而实际上, 该 30万元原告名义银行存款是被 告 因刑事案件,原告为此向司法部门缴纳的保证金,嗣后,该笔款项也在夫 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双方消耗掉,根本不存在原告隐匿银行存款之说。
3. 关于本案诉争常州公司股份份额情况,原告在离婚诉讼时是不知情的, 所以,也就无法在离婚时就该部分财产提出分割的请求,这与(2009)丹后民 一初字第 945号庭审笔录、民事调解书中确认的夫妻共同财产是相吻合的。 事实上 , 原告是在离婚后,直到 2011年 9月才获知还有此常州公司股份份 额尚未分割, 进而委托本律师事务所律师查询后才确信的。 被告虽提出异议但 没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能推翻这一事实,所以,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 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 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综上, 从
1、
2、 3点中,我们也可以得出,丹阳市人民法院在原、被告双 方当事人的离婚诉讼中先确定了共同财产范围, 然后进行分割。有关“夫妻存 续期间在经营过程其余债权债务” 也是在 (2009)丹后民一初字第 945号民事 调解书第三项有关“夫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确定”范围内的 “丹阳市某物流有 限公司” 、 “丹阳某有限公司” 经营过程中债权债务的约定。
4.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 一方隐藏, 转移, 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 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离婚后,另一 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 产。”本案中被告在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离婚时存在隐藏夫妻共同财产,企图 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 故, 原告 请求依法分割与被告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 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是有法律依据的,应依法予以支持。
二、被告隐匿的上述常州公司股份份额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已经变现,原告要 求依法分割该转让款是可行的。
本案诉争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即为:
(1) 2007年 10月 9日常州某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所确认的被告 以 150万元货币出资形成的股份份额;
(2) 2011年 8月 25日常州市某有限公司的公司股东会议决议、被告 与 案外人何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所确认的 58万元股权转让款;
(3) 2011年 9月 2日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北分局受理并核准常州市 某有限公司股东变更等进一步证明被告与原告离婚时故意隐匿常州公司股份 份额、企图侵占原告合法财产的事实;
(4) 2011年 8月 29日,被告收受何某股权转让款 58万元,此时,该诉争 股份份额财产权变现,原告可就该转让款主张依法分割。
综上所述,被告离婚时故意隐藏婚姻存续期间财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该股份份额财产系原、被告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应当按照照顾 女方、照顾无过错方和《婚姻法》第 47条之规定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请贵 院以事实、法律为依据,准予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原 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丹阳市人民法院
代理人: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爱林、潘叶娟
二 0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 夫妻共同所有:(一 ) 工资、奖金 ;(二 )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 知识产权的收 益 ;(四 )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 其他 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有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 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 )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等费用 ;(三 )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 ) 一方专用的 生活用品 ;(五 )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 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 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 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的规 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 对双方具有约 束力。 ”
《婚姻法》 第 三十九条离婚时, 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 协议不成 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法》 第 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 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 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 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 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 135 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 137 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 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 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3.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 第 31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 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最割问题的若干具 体意见》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 应当依照 《中 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及有关法律规定, 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 坚持男女平等, 保护妇女、儿 童的合法权益, 照顾无过错方, 尊重当事人意愿, 有利生产、 方便生活的原则, 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 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 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2
1、 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 转移拒不交出的 , 或非法变卖、 毁损的, 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 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 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 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 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 方。 对非法隐藏、 转移、 变卖、 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 人民法院可依照 《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你好律师,我想问下离婚协议财产分割错误是什么意思,我朋友最近准备进行财产的分割,所以来了解一下
[律师回复]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具有法律效力。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从上述两条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一、解释中的“离婚协议”应为协议离婚中的“离婚协议”,且离婚的事实已经得到婚姻登记机关的确认,离婚协议已经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因为,只有这样的离婚协议才有可能发生“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若是在诉讼离婚中,经法院调解或判决最终形成了调解书或判决书,则不存在上述可能,当事人直接可以申请法院执行,而无需向法院提起诉讼,即使提起法院也基于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不予受理。同理,经法院调解或判决最终形成的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也不存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可能。该解释第25条即“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这里将“离婚协议”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并列,同样可以佐证。
  
二、该解释只是适用“履行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或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情况,而对已经离婚的事实当事人不能请求法院再次解除婚姻关系。
  
三、法院在审理以第八条、第九条为由提起的诉讼案件时,严格遵循“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义务,将判决其履行义务,若经司法审查存在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情形,将依法予以变更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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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财产不分割是什么意思
共同财产不分割的意思就是财产还是共有的,或者在离婚的时候没有计划分割共同财产,把共同财产全部给了另一方,一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不能分割共同财产的。如果是离婚的话,除非对方自愿净身出户,不然,共同财产是必须要予以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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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律师您好!我有一个朋友叫我了解一下关于这个财产分割属于什么诉讼呢是什么意思呢,朋友和他老婆离婚了,在处理财产分割的问题,希望能给我解答,谢谢。
[律师回复] 遗嘱继承就是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来处理他所遗留的财产。而法定继承则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和分配办法对遗产进行继承,这种继承是按照法律规定的先后顺序来进行的。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主要是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亲疏远近和法定的相互抚养义务来确定的。我国《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或者丧失了继承权时,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在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中,没有先后顺序,一般情况下都均等的分割遗产。
别外,丧偶的儿媳与公婆,丧偶的女婿与岳父母之间没有血缘关系,也没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但是有不少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对公婆和岳父母在生活上尽了抚养义务,这种道德风尚是十分可贵的。因此,《继承法》第12条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由此可见,是否尽了赡养义务是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能继承公婆或者岳父母遗产的前提条件。只要符合这一条件的,也不受是否再婚的影响,他们继承的遗产也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的权利。
二、分割遗产要注意的问题都有哪些?
根据《继承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在分割遗产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划归配偶所有,其余的才是被继承人的遗产。
2、遗产如果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既不属于被继承人个人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他人(包括子女)的财产。
3、遗产应先扣除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或应交的税款。
4、遗产应先扣除被继承人用合法有效的遗嘱方式赠给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
5、遗产应当先扣除依法应给予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或者对被继承人尽抚养义务较多的人的份额。
6、遗产应先扣除为胎儿保留的必要的遗产份额。
7、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方法处理。
在老人死后财产分割诉讼的这件事情上有几个关键的问题要注意,第一就是,如果老人在生前已经自愿立好了相关的遗嘱,那么财产的分割主要根据老人所立遗嘱来分配,第二,那些在老人去世以后只知道分割老人的财产,但是在生前却没有尽任何义务的,就算提起了分割财产的诉讼也得不到任何的支持。如果老人所立的遗嘱遭到了人为的干预,或者经确认是虚假的,与此相关的人等都要负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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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财产,在离婚时婚后财产怎么分割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什么是婚后财产
婚后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所得的各种财产。婚后财产并不完全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新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规定,一方父母为自己子女买的房子,属于该子女的个人财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夫妻财产怎么分割
夫妻在离婚时对已认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具体地说:
1、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2、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3、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4、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5.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
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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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分割财产有什么意思?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离婚不分割财产有什么意思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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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朋友准备和他的妻子离婚了,他的妻子现在让他签订那个婚前财产分割,请问律师先生关于这个婚前财产分割是什么意思的呢?
[律师回复] 婚前个人购得房款离婚对方是否有权利要求分割
[律师分析]这位网友所担心的问题具有普遍性,这个问题还分婚前已经取得产权证和婚后取得产权证两种情况。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已经取得产权证的房产,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没有争议;而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产如何定性,现阶段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争议。但根据民法理论和所有权取得方式,此房产应属于出资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一般来说,婚前财产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对各自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的归属所作的约定。约定的内容可以是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婚前财产协议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本条的规定,对婚前、婚后财产所有权的归属所作的约定既可以在婚前办理,也可以在婚后均可,不受婚姻登记与否的限制。
婚前财产协议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如采取口头形式,其效力判定以双方均认可为条件,因为口说无凭,很难举证证明双方有口头的约定。所以,为了避免将来发生纠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本文的婚前财产公证一般指是男女双方在婚前对婚前、婚后财产所作的约定。
婚前财产是指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一般来说,婚前财产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对各自婚前所有财产做出的不作为婚后共有财产的约定。对婚前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作出约定在婚前、婚后均可办理,不受登记与否的限制。
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则是指将上述婚前财产协议进行公证,以增强该协议的公信力。日常生活中,人们习惯地简称为“婚前财产公证”。
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资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阅读全文gt;gt;新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永远是属于个人的
新婚姻法规定》规定婚前财产永远是个人的,是对要求男人婚前有房的女人当头棒喝!!
众所周知,婚前个人财产特别是婚前房产,如果没有约定,过去的司法解释曾有婚姻关系存续八年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因而导致有些夫妻在婚前进行“婚前财产公证”,以明确各自婚前财产的处理。
新婚姻法生效后,规定婚前财产如果要作为“共同财产”,双方必须约定。这就实际上肯定、明确了婚前个人财产不作为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因此,新的司法解释就规定,婚前个人财产不因为婚姻的存续转化为共同财产。这实际上就取消了“婚姻存续八年,婚前个人财产(房产)作为共同财产”的规定。
上述规定、解释,应该是明确的。原以为,大家都该知道这个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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