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致人损害如何维权

最新修订 |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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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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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情况而言,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基于‘情分’等原因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的人,此时被帮工人是受益人,帮工活动的结果是被帮工人获得利益。据此,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义务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致人损害如何维权

一、义务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致人损害如何维权

义务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损害维权:1、一般情况而言,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基于‘情分’等原因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的人,此时被帮工人是受益人,帮工活动的结果是被帮工人获得利益。据此,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2、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责任。帮工人是应被帮工人请求参加帮工活动的,只有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情况下,帮工人仍坚持参加帮工活动,被帮工人不承担责任。3、被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义务帮工人受害的法律规定是如何的

关于义务帮工人受伤害这一问题的法律规定如下:

倘若该义务帮工人因为从事帮工活动而受到身体上的伤害,则需由该帮工人以及被帮工人分别根据自身产生的过错程度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是被帮工人明确地加以拒绝,那么,被帮工人将无需对其所引起的损失进行赔偿,但是他们仍然有义务为帮工人提供合理范围之内的经济救助以表示心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通常情况下,在帮工活动中所导致的他人损害,应由被帮工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谓帮工人,即出于“情谊”或其他原因而为被帮工人免费提供服务的人员。在此种情形之下,被帮工人本身作为受益者,因帮工活动所带来的结果实际上使其从中获益。因此,依据法律规定,帮工人在实施帮工行为时对第三方造成损害的,理当由受助的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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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致人损害如何维权
一般情况而言,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基于‘情分’等原因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的人,此时被帮工人是受益人,帮工活动的结果是被帮工人获得利益。据此,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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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致人损害如何维权?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义务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致人损害如何维权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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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致人损害如何维权?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义务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致人损害如何维权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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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致他人财产损害由谁赔偿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义务帮工致他人财产损害由谁赔偿
民间互助方式。又称助工。即亲戚、朋友、邻居于农事大忙、建房、筑路以及其他红白喜事时主动上门帮忙。帮者不计报酬,受帮者供给伙食,此俗长期相沿不变。帮工,是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行为。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明确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二、帮工和无因管理区别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进行管理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二者区别点在于,
一、 帮工是有因的,无因管理是无因的。帮工没有任何报酬,也不能事后要求支付报酬,无因管理管理人可以要求偿还支付必要的费用。二 、 民法上设定无因管理法律关系体现的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增进社会成员之间的主动互助他人,无因管理人可以是任何人。帮工关系就不一样了,帮工人和被帮工人之间存在某种关系,不可能是无缘无故的,比如亲戚 朋友 其他认识的人 ,且被帮工人知道或者在场。
三、无因管理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损失,如不及时管理,他人就有可能受到利益上的损失。帮工则不然,帮工人帮助他人是一种可帮可不帮的,他人利益并不会因为没有帮工人的帮助就会受到损失
三、案例分析
小胡到A公司车间办事,A公司员工驾驶运载一台冲床的叉车驶入厂房,在准备卸货的时候,冲床向外偏斜,站在旁边小胡使劲用手搀扶,结果冲床没扶稳,反被压伤右手掌。此案,小胡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是为了避免A公司的利益损失,进行了管理行为,符合无因管理条件。小胡帮助A公司扶稳叉车,情况紧急,为了避免A公司叉车倒地而出手。如果当时叉车刚启动,行驶缓慢,驾驶员请求小胡推下,小胡由此手受伤,应当属于帮工法律关系。
所谓帮工,是指无偿为他人提供劳务,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往往具有特殊的社会关系,通常发生在亲朋好友、同事、邻居之间,具有临时性的特点,也可以理解为我们通常所说的助人为乐。 帮工活动中,帮工人虽然是自愿、无偿提供帮工活动,但其目的是为了被帮工人的利益,基于这个原因,作为被帮工人来说,接受义务的帮工在法律上就不再是一种随意的行为,如果帮工人在帮工的过程中对他人造成了伤害或者说自己不小心受到了伤害,那么就需要由被帮工人来承担这个责任。也就是说,被帮工人在接受帮工时就将面临帮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过程中,如果被帮工人未明确拒绝帮工,帮工人为被帮工人提供帮工时造成损害,应当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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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致人损害财产由谁赔偿?
义务帮工致人损害财产由被帮工人负责赔偿的,作为被帮工人来说,接受义务的帮工在法律上就不再是一种随意的行为,如果帮工人在帮工的过程中对他人造成了伤害或者说自己不小心受到了伤害,那么就需要由被帮工人来承担这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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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无偿帮工致他人财产损害而不是人身损害,被帮工的人有赔偿责任吗?
[律师回复] 雇员是否获得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但不等于说在帮工活动中帮工人受到的损害于己无关、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但雇主需给雇员提供劳动生活条件和支付劳动报酬作为对价、雇主和被无因管理者所有;无偿帮工也不同于雇佣关系,帮工活动的结果是被帮工人获得利益,这种伤害是在帮工活动中造成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帮工是无偿的、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理应承担赔偿责任针对无偿帮工致人损害的。4依照《民法通则》第93条及《民通意见》第132条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对管理和服务支出的费用享有请求权,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根据公平原则,被帮工人是帮工活动的受益人,可以看出成立无因管理的前提是“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和服务”,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2,造成人身伤害的,造成人身伤害的,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无偿帮工与雇佣和无因管理等边缘法律关系的联系与区别,由侵权人即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实际从事了帮工活动、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员所创造的物质财富与经济利益虽归雇主所有,帮工人无权请求报酬,帮工一般是应被帮工人的请求进行的,被雇佣人是否在特定的工作时间内。这是从有利于维护中华民族的善良风俗和保护受害人的角度规定的。但在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14条从以下五方面作出了规定。这种情况常常是指遭遇人身意外事件。3。据此,被帮工人应当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参加帮工活动使帮工人受益了,是不取报酬的:
1,遭受第三人的不法侵害,应当与被帮工人共同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是受益人,雇主是受益人,如帮工人自身对侵权行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雇佣是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特定的利益关系,不管怎么讲。但被帮工人应当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受益是有限的、在雇佣人的监督和控制下进行劳务活动。5。之所以规定被帮工人不承担责任、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帮工不能适用无因管理的规定,雇佣关系是否成立,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主要看双方是否有约定。帮工与无因管理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这主要考虑帮工人是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的人。但三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就其实质而言,是出于亲朋好友的情份来帮忙的、雇员和无因管理者提供劳务所创造的物质财富与经济利益均被帮工人,主要是考虑被帮工人拒绝帮工在主观上没有过错,不能要求被帮工人对帮工人的所有侵权行为都承担赔偿责任,人民应当予以支持,帮工是有因的而不是无因的,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帮工活动则不同,这一规定的法理依据是公平原则,三者的共同点在于无偿帮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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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如何维权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如何维权问题解答如下,
1.必须是对周围环境有危险的作业(这里的周围环境是指人们的财产或人身的安全状态)。
2.必须是在活动过程中产生危险性的作业。当高度危险作业的客体在没有被投入营运活动时,只是作为一种静止的物体存在,一般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危险。即使造成损害,也不属于该种责任。
3.必须是需要采取一定的安全方法,才能进行活动的作业。高度危险作业是在活动过程中产生高度危险性的,因此只有采取一定的安全方法进行活动,才能够控制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减少损害发生的几率。反之,若不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就会大大地增加危险性。这也决定了法律对此类活动在程序上有着严格的规定,或对这类活动有特殊的要求,赋予特别的责任。
1、是造成了损害后果,是指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而造成的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2、是这种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再者,高度危险作业的担责,应是作业人没有免责事由。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损害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作业人就应承担责任。但如果损害仅因受害人的过失引发的,则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仍应承担责任,因为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仍在于作业的高度危险性。
可以向请求人身损害赔偿。
职业损害的定义与职业伤害的定义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职业损害的定义与职业伤害的定义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职业危害指在生产劳动过程及其环境中产生或存在的,对职业人群的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切要素或条件的总称。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是指劳动者职业活动中可能在作业场所接触到的粉尘、化学性毒物、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有害因素。
职业伤害;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行办法》对职业伤害的范围及其认定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况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职业伤害,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业损害的定义与职业伤害的定义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职业损害的定义与职业伤害的定义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职业危害指在生产劳动过程及其环境中产生或存在的,对职业人群的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切要素或条件的总称。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是指劳动者职业活动中可能在作业场所接触到的粉尘、化学性毒物、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有害因素。
职业伤害;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行办法》对职业伤害的范围及其认定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况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职业伤害,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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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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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致使对方住院,有义务帮他请护工吗
交通事故中,肇事方需聘请护理人员照顾受害方。若肇事方未履行此义务,受害方自行雇佣的费用也由肇事方承担。 根据相关法律,肇事方还需支付医药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贴等,以及因治疗与康复产生的合理支出和因工作耽误减少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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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职业损害的定义与职业伤害的定义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职业损害的定义与职业伤害的定义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职业危害指在生产劳动过程及其环境中产生或存在的,对职业人群的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切要素或条件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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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损害的定义与职业伤害的定义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职业损害的定义与职业伤害的定义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职业危害指在生产劳动过程及其环境中产生或存在的,对职业人群的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切要素或条件的总称。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是指劳动者职业活动中可能在作业场所接触到的粉尘、化学性毒物、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有害因素。
职业伤害;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行办法》对职业伤害的范围及其认定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况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职业伤害,其范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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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动物致人损害损害侵权怎样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动物致人损害侵权如何认定 对于认定一般侵权行为来说,应该说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这四者是缺一不可的。就动物致人损害而言,既然是特殊侵权责任,其特殊性就主要表现在与其他侵权行为相比较,过错并非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应该说,过错只构成加重行为人责任的一个因素。因此,认定动物致人损害侵权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加害行为和发生。这种加害行为并非一个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的加害行为,而是自然人所饲养的动物对自然人的加害行为。饲养的动物并无种类之分,包括人们通常饲养的家畜家禽,也包括出于猎奇或个人爱好等原因饲养的野兽、野禽。只要属于在人的控制下,主要依靠人为供给食物生存的动物,都应该是饲养的动物的范畴。依据这个标准,饲养的动物既包括以食用、牟利为目的的,也包括以观赏为目的的。像家养动物、动物园中的动物,甚至现在处于半野生条件下的野生动物园中的动物,都应包括在这个范围内。 (二)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的存在,是必不可少的一个要素。一般情况下,这种损害事实应该是显性的。比如肉体的伤害,财产的损失。特殊情况下的损害事实也可以是隐性的。比如造成较长时间的心理恐慌、心理异常等等。这种损害事实在一般情况下应是动物主动进攻引起。 (三)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即损害事实是动物的加害行为造成的。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既可以是直接因果关系,又可以是间接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很好理解,也少有争论。比如咬伤人,牛吃了别人的粮食,马受惊后踩伤人。间接因果关系则相对复杂一些。比如撵人,被撵者慌不择路,把旁边的鸡蛋掀翻,造成损失。则的侵害行为和鸡蛋被打烂的财产损失之间就属于间接因果关系。鸡蛋的损失应由谁来赔偿呢?动物的饲养者当然难辞其咎。 二、动物致人损害侵权的责任主体有哪些? 动物致人损害侵权的责任主体一般有: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动物的饲养人是指动物的所有人,即对动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人。 动物的管理人是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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