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停止执行死刑情形有哪些
死刑对罪大恶极、严重危害他人和社会安全的犯罪分子予以处决。停止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有: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二、停止执行死刑情形有什么
在执行期间如出现以下任一情况,须立即停止执行,并迅速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等候其进行裁决:
(1)在执行死刑之前,发现原裁判确实存在瑕疵或有误;
(2)在执行死刑之前,被执行人揭示出重要的刑事罪行,或具有其它重大行为,有可能导致判决的变更;
(3)被执行人正在怀孕期。
当拘留停止的理据已消除时,应再次请求得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字批准,方可继续执行死刑;
至于因上述条款第三部分理由引起拘留的,则必经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和重新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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