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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安置房和公房应列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此时应该均等分割,而一方用个人财产出资购买的房产,即使享受了对方的工龄优惠仍属于出资方的个人财产。此时,就不会发生将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安置房和公房离婚怎么去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的由共同资产购入的归置住房以及公产住房应当被划定为可列人夫妻双方所有的共同财富之一,在这种情况下,对这些房屋进行分割时应采取均等原则进行处理。
然而,如果是有一方以其个人财产进行了出资购买的房产且尽管得到了另一方在工龄方面提供的优惠政策支持,但这栋房产本身依旧应该视为该出资方的个人财产。
在此类情况下,自然也就不会产生关于将房产划分为共同财产并进行分割的法律争议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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