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建房审批程序
农村建房审批程序:
1、符合条件的村民提出用地申请。
2、村民小组、村委会通过(签署意见、村委盖章)。
3、国土规划所派员现场选址勘察(签署意见并盖章)。
4、镇分管土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
5、申请人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6、国土规划所会同相关部门、人员放线定界。
7、复核验收、发放土地证。
第二十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二)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三)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四)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五)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六)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七)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农村建房审批程序?
有关农村房屋建设审批的流程如下:
首先,当事人应向所属村委会提交申请;
其次,若村委会经审议表示可予以支持,则需签署书面意见及加盖公章;
再次,国土规划所在接到通知后,将派遣相关人员前往场地进行实地勘查;
随后,申请人需按要求提交详细的申请材料;
最后是在放线定界之后,发放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书。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农村居民进行房屋建设时,需满足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庄规划的约束,且不得侵占永久性基本农田,同时应尽力选择原有宅基地及村里闲置的土地资源。
在制定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村庄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并合理布置宅基地的布局,力图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环境及居住品质。
对于农村居民的宅基地申请,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审核及批准工作;
如涉及到占用农业用地的情况,还应依照该法律条款中的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满足相应资格要求后,由村内居民提出申请使用土地;接着,需得到所在村民小组以及村委的认可与批准;随后,国土规划所派遣专业人士进行现场实地勘查选址;经过镇土管负责人的细致审查之后,申请人方可正式提交相关申请所需资料;待到土地规划所联合相关部门及人员完成放线定界工作后;最后,经过严格的复核检验并发放相应的土地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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