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请病假需要提供哪些证明
需要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二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已满二年不满四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已满四年不满六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已满六年不满八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九十;已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一百。
二、请病假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申请病假的必要资料通常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请假条;
其次,需出示由就职医院开具的病休证明乃至住院证明;
此外,还需提供详细的就诊信息以及挂号单等相关文件;
最后,若有额外需要提交的其他文档或材料,并未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
至于员工工作年限和为企业服务年限的计算方式,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员工实际情况的长短,给予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不等的医疗期限。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需要正规医疗机构针对该病情开具的相应证明文件。当企业员工因患疾病或者是因非经营性质的事故导致身体受伤,需要暂时停止工作接受治疗时,根据其实际参与工作的年数以及在当前所在公司服务的年数,将给予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不等的医疗期。同样地,如果企业员工因为患病或者是非经营性质的事故导致身体受伤,需要暂时停止工作接受治疗时,根据其实际参与工作的年数以及在当前所在公司服务的年数,也将给予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不等的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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