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出生证明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办理出生证明需要准备的材料有: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申请表、新生儿父母居民身份证原件、保健手册回执单、母亲出院结账单、父母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父母户口簿及复印件(复印首页及本人页)、生育证(准生证)等。
办理流程:
1、凭父母双方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在分娩医院领取出生医学记录,出生医学记录由产房大夫认真填写完整。
2、领证人认真、详细检查出生医学记录,确认无误后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二、办理出生证明需要什么证件
办理出生证明时需准备如下材料:
首先,新生儿父、母双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其次,户口簿原本及复印件;
再次,如已结为夫妇,提供结婚证或生育服务证副本;
最后,包括加盖医院公章的病历首页与分娩记录在内的相关医疗文件。
此外,还需提交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出生医学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之规定,新生儿在出生后一个月内,应由其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出生登记申请。
对于弃婴,则由收养人或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进行申报出生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申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所需材料包括:《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申请表》、新生婴儿父母的有效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在医疗机构接受母婴保健服务情况的记录证明——保健手册回执单、母亲完成住院治疗后的结算凭证——出院结账单、父母双方的婚姻关系证明文件——结婚证原件以及复印件、父母各自的户籍登记册及其复印件(需复印首页和个人信息页)、以及生育许可证(即准生证)等。1、请携带父母双方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件前往分娩医院领取出生医学记录,该记录将由产房医生进行详细填写并确保其完整性。2、请领证人员务必仔细阅读并理解上述材料要求,以确保申请过程顺利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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