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情况:夫妻之间已就股权转让达成一致。
此种情况下,又可以进一步分成三种具体情形:
1、该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放弃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2、该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不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愿意行使优先购买权。
3、该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不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也不愿意购买该出资。
第二种情况:夫妻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司法实践中,很多时候夫妻离婚时因情感问题难以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也有不少时候夫妻双方都主张对方存在过错,要求多分得财产。
在此种情况下,一方面要根据《民法典》的原则精神和具体规定解决财产纠纷,另一方面解决纠纷的具体方法也要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确立的理念和制度。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二、离婚夫妻的财产怎么分
在处理离婚夫妻的财产分配问题上,我们将依据以下六点基本准则来执行:
首先,严格遵循普遍适用的平分原则,即在划分共同财产时,双方都有平等的权利,共同财产将被平均分配;
其次,我们会坚决维护照顾子女及女方利益的原则,这是我们社会正义价值观的体现;
第三,我们致力于为无过失一方提供足够的支持与保障,无过失方可享有损害赔偿的诉求权;
再者,在处理离婚事宜过程中,我们始终秉持公平公正原则,清算夫妻经济利益是必然的环节;
此外,我们尊重每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如若在离婚之时达成调解共识,相关财产分配方案可依当事人自行协商决定;
最后,在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我们将由人民法院参照财产实际状况,并考虑到子女、女方以及无过失方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判决。
对于男方或女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所享有的权益等方面,我们定当给予依法全力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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