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间合同的注意事项
1.审查经纪公司和相关资料。委托人应当对经纪公司的资质及其业务能力进行考察,而且还要对经纪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和确认。
2.明确各种税费如何分担。买卖双方与房产经纪公司在签订居间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要求明确各种税费如何分担,以方面双方查阅。
3.明确中介费的支付期限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二、居间合同的特征是怎么的
在此,我想详细解释一下,居间合同时属于那种完全合法且经过公证的无形式要件的协议与诺-成业务合同。
其合意达成的唯一依据就是发包方和承包商双方的意愿表达一致,因此,它的签订方式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更无需受到任何特定标的物的交付视为签约前提。
学者们普遍认为,居间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双向义务并且具备独立收入性质的合约。
这其中包括了为发包方提供签订合同的机会或担任连接双方签订合同的中介角色,同时,桥接成功后,发包人则需向他们所选择的承包商支付相应的报酬。
谈及居间活动的主体的特殊特点时,首先需要明确在这个行业中有一定的知识水平、能力以及从业要求,特别是非营利性的商业活动,更需要得到工商部门的专门审批与登记;
其次,作为相关企业法人以及身处重要职位的领导人员,都不得参与此类经济活动。
综上,根据我们对法律条款的深入理解,可以得出结论:
居间合同属于劳务性质的合同。
居间的工作内容仅仅是提供了签订合同的机遇或充当了连接签约双方的桥梁,而非实际的物品交付或权利转让,所以这类交易属于劳务合同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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