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4、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二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当债权人决定对其在合伙企业中所享有的债务进行申报时,他们必须将此项债务单独提交给清算组织进行核算和调查。
为了确保申报工作的及时性,债权人需要根据所得通知的时间限制在30天内完成申报工作,或者在没有收到通知的情况下,需从发布公告后的第45天开始进行申报。
在进行申报之时,债权人还需要详细地阐述债权的所有关键信息,同时提供与之相应的证明文件,以供清算人员做进一步的核实和登记。
最后,清算人员会对债权人所提交的全部债权进行详细记录,并且进行必要的核实和确认工作。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关于合伙企业的债务问题,需优先利用该企业自身的所有资产进行全额清偿。同样地,对于合伙人个人产生的债务,同样需要以合伙人个人的全部财产作为偿还的首要来源。其次,在合伙企业无法履行到期债务时,全体合伙人将共同承担起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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