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材料
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所需材料
(1)共性材料:填写完整的理赔申请书;保险单复印件;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代身份证需复印正反两面);被保险人的银行卡复印件。
(2)门诊:除共性材料外,还需提供:诊断证明书原件,证明中须写明疾病名称、治疗时间等要素,并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若在多个医院就诊,各医院均需提供诊断证明书;门诊收据原件/检查报告;费用明细;全部门诊病历;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相关的材料,如责任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等。
(3)住院治疗:除共性材料外,还需提供:诊断证明书原件,证明中须写明疾病名称、治疗时间等要素,并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若在多个医院就诊,各医院均需提供诊断证明书;住院收据原件;费用明细汇总表;全部住院病历(入/出院通知书,病案首页,医嘱单,体温测量记录等);若为意外原因导致住院,则需同时提供意外事故相关证明,如交通事故。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二、补充医疗保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补充医疗保险隶属在个人所得税的缴纳税款范畴内。
值得指出的是,此种类型的保险并不被视为免除所得税的项目。
相反,补充医疗保险应当纳入到个人当期的工资、薪资收入中进行综合核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那些公司为其员工购买的商业性质补充医疗保险而言,一般情况下都是采用一年一度的一次性趸交方式进行缴费。
因此,公司有责任在支付当月将为员工支付的保费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以此来计算并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必备的理赔申请资料包括:已经全部填写完毕且清晰可读的理赔申请书;由保险公司核发的保险单一份及相应的复印件;将被保险人的第二代有效身份证件正面和背面一并复印;请准备被保险人的本人银行卡复印件。为确保所有医疗机构都能提供诊断证明以及门诊收据的原件或检查报告;同时,还必须提供详细的医疗费用清单;在此基础上,要求提供所有的门诊病例;以及用于确认保险事件本质的相关材料,例如有责任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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