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认定骗贷 ”
骗取贷款罪的规范罪名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本罪主观上不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申请人在申请信贷资金或信用过程中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节,或者提供假证明、假材料,或者信贷资金没有按照申请时所承诺的用途去使用,均可认为是欺骗。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与单位,侵害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如何认定骗贷 ”
二、如何认定骗贷 ”
在法律层面上,倘若行为人带有恶意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且精心编造了虚假的理由和经济合同,同时采用了虚假的证明文件以及采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抑或是在超出抵押物实际价值范围内实施重复担保等手段,以此方式进行的信贷欺诈活动,那么该行为就应该被判断为一种典型的骗贷行为。
如果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达到相关标准,那么将会构成更为严重的贷款诈骗罪名。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该犯罪在主观方面并无要求必须具备非法占有的意图,然而在客观方面则具体体现于通过欺诈手法成功获得各类金融机构给予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以及保函等。被定罪的人通常包括有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以及各企事业单位。其侵害的对象主要是金融领域的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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