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老金是否能补交
可以。如果当事人已经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一次性补缴;否则,就不能一次性补缴。
1、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2、员工到达退休年龄,没有养老保险的,可以交满15年的养老保险,然后享受每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二、养老金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在维持婚姻关系的过程中,男女双方在实际上所获得或应该获得的基本养老金,皆应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
此外,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男女双方所获取以下形式的财产,都将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首先,是薪资、奖金以及劳务报酬;
其次,涉及到生产、经营以及投资方面的收益;
再者,便是知识产权的收益;
第四点是对继承或接受馈赠的财产,然而,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仅归某一方所有,那么这部分财产就应该排除在外;
最后,还包括一方以自身的个人财产进行投资而产生的收益,以及在实际上双方所获取或应该获取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当然是毫无疑问地可以。若个体已经圆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满足其他相关规则及要求的条件下,则其有权一次性全面补足所有欠缺金款;否则,将无法进行一次性的全额补缴。对于因雇主方面的原因而导致未能及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情况,雇主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书面补缴申请,同时附上申请补缴期间与员工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等相关材料。经过核实无误之后,便可依法进行相应的补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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