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未成年人为被告人的以外所有刑事案件,开庭前,都不会通知被告人的家属。但如果判处了实刑,送执行机关服刑,执行机关要及时通知家属。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二、法院判刑家属可以请求轻判吗
在涉及到法院裁决的案件中,家人或亲属可以表达申请轻判的意愿,但是否能够成功减刑则需视情况而定。
作为负责判定案件的司法机构,法官必须依法履行自身职责,其行为是受到法律和正义的双重保障的,不会轻易受到来自行政部门、社团组织以及任何个人的不当干扰和施压。
因此,明确量刑的权力主体应该只限于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最终应被如何判处刑罚,完全取决于所触犯的罪行类型及其严重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二条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
除了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案件之外,其他类型的刑事诉讼案件在开庭审理之前,通常并未通知被告人的家属。然而,若最终被判罚服役,在交付执行机构进行服刑时,执行机构必须按规定立即通知家属。当人民法院经过审慎考虑,决定对某起案件进行公开审理之后,他们会首先确定合议庭的成员构成,然后将人民检察院所提交的起诉书副本,最晚应在开庭日期的十天前,送达到被告人以及其辩护律师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