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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别法人的概念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特别法人的范围都有哪些
依据我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明确规定,以下四种特殊法人主体应属特别法人范畴: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首先,关于拥有独立经费的政府机构及其法定职能部门,自初始成立之时起,即具备机关法人资格,并可参与进行满足其履职所需的各项民事行为。
其次,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法律规定获取了法人身份。
再次,在城乡地区广泛分布的合作经济组织也依法获得了法人地位。
同时,对于居住区的民众代表会(居委会)及乡村的民众代表大会(村民委员会)来说,彼等享有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的资格,同样可以参与以履行其职责为目的的相关民事行为中去。
特别法人制度的提出与实施,旨在进一步推动一些基层社会组织有效地行使职权,从而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民法典》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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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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