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二、如果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如果一方在离婚时发现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的,可以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协议离婚中有什么要注意的呢
在通过协议方式实现离婚过程中,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格外关注和留意:
首先,如果任何一方未能就如何处理共同财产及子女抚养等核心问题达成共识,则无法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其次,根据相关法规,双方必须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并至另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再次,所提出的离婚协议无论从内容还是形式上均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
最后,倘若发现了其他存在疑问的情况,也应认真对待和谨慎处理。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在办理离婚手续之时,夫妻之间产生的共同债务须得两人共担责任,具体履行方式如下所述:首先,倘若夫妻共有资产无法全数抵消债务或财产已被分割为个人所有,则应由双方自行商议如何解决债务问题;其次,若双方无法就此达成共识,法院将会对此做出最终裁决;最后,若其中一方在离婚过程中揭露另一方存在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不当行为,法院有权据此对其进行相应的惩罚,例如减少或取消其应得的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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