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二、医疗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是谁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医疗事故所涉及到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主要承担者是各类医疗机构。
具体来说,这些医疗机构涵盖了医院、诊疗所、医师诊室以及医疗中心等等,同时也负责对其任命的医护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表现实行严格的监督与管理。
当医疗机构在运营管理、设施设备或者规章制度方面存在疏漏导致了医疗事故发生的话,那么他们往往会被认为是赔偿责任的首要承担者之一。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根据相关规定,赔偿项目主要涵盖了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误工津贴、住院伙食补贴、护理人员工资、致残人士生活补贴、残疾人用品购置费支付、丧葬服务费用、被赡养者生活费用、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以及精神损失补偿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