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软件复制品持有人不知情是否构成侵权
不构成。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不构成侵权。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二、软件复制品持有人法律责任
若同时具备以下两项条件时,则软件的复制品持有者无需对其并不知情且无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无意获取的侵权复制品进行赔偿:
首先,其必须已经停止了使用及废弃处理该侵权复制品;
其次,其需要证明如若退出或销毁该侵权复制品会导致对复制品使用者产生重大的经济损失。
然而,如果在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后,仍然坚决执着于继续使用该侵权复制品的复制品使用者,该用户可与软件著作权人协商一致,支付合理的使用费用后再行使用。
《著作权法》第五十九条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在诉讼程序中,被诉侵权人主张其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或者具有本法规定的不经权利人许可而可以使用的情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软件的复制拥有者对其所持有之复制品不具备赔偿责任,即使他/她并不知晓且没有充足合理的依据去怀疑该软件为侵犯知识产权的复制品。然而,此情况下仍需该复制拥有者立即停止使用和销毁该侵权复制品。若因停止使用及销毁该侵权复制品而导致复制品使用者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复制品使用者有权向软件相关方支付合理的费用之后,仍然能够继续使用该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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