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流通许可证怎么办理
1、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食品集中交易市场,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地、设施出租和配套服务,招纳多个食品经营者在场内独立进行食品批发或零售的集中交易场所。
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责任。
2、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许可范围应当列明许可在场内进行批发或零售的食品品种。
3、食品集中交易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商业规划的要求,并取得相关手续证明。
4、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内的经营环境及设施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场保障场内食品经营者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经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要求是什么
在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之时,您需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表示申请意愿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书》;
2.提供核准其公司名称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已完成注册并附有正本副本的营业执照复印本;
3.证明申请人所指定的经营场所的实际使用情况所必须的文件证明;
4.食品部门法规要求负责人以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提供其真实完整的个人身份证明正本及副本;
同时还需要提交由负责人签署的签署书及书面形式的聘用合同以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与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意向书版本;
5.详细列出针对食品经营领域所必需的各类经营设备及操作工具的清单;
6.进一步说明与食品经营活动息息相关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以及操作流程的详细文件;
7.编写并上交完整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统稿。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食品经营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原许可证继续有效。原许可证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经许可机关审核后,缴销《食品卫生许可证》,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并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检查。
在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方面,我们所讨论的“食品集中交易市场”是指由各方主办者创设并提供稳定的场地、设施出租及全方位的配套服务支持,从而吸引众多食品经营者齐聚集于此,分别以独立实体单位从事食品批发业务或是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大型综合性商业交易区域。作为市场的主办方,他们有义务严格遵守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主办方所设定的各项责任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