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并不属于破产债权。在债务人或提供财产担保的人破产时,并不是在所有情况下附担保的债权人实行担保权比行使债权请求权更为有利。担保债权人直接行使债权请求权时,其债权就可以直接作为破产债权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有财产担保债权应进行申报吗
关于财产抵押权的问题需要明确提及的是,其相关的债权也应当遵循法定程序进行申报。
根据我国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则》规则,无论是具备财产保证的债权还是无可供担保财产的债权,都被要求依法履行债权申报义务;
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及时完成申报,则视作自动放弃了该项权利。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规章中对债权应予申报的规定并不意味着排除了财产抵押权的存在——也就是说,任何未经合法申报的抵押权同样会被视为主动放弃。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所持有的债权,并不属于破产债权范畴。当债务人或者以自身财产为债务进行担保的人进入破产程序之中,并非在任何情形之下,担保债权人对于实现担保权的选择都要优于行使债权请求权。在担保债权人直接行使债权请求权的情况下,其所拥有的债权便可直接被视为破产债权,参与到破产财产的分配过程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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