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益债务是什么
共益债务,从字面的意思可以理解成为了共同的利益而产生的债务,我国的《破产法》对共益债务这样定义:是指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与之相对应的权利为共益债权。共益债务的认定至关重要,如果认定不当,势必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破产法》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二、共益债务是什么意思
所谓共益债务,是指以下六类性质的债务:
(1)由于无因管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
(2)由造成他人财产受损的行为所引发的债务;
(3)源于不当得利行为的债务;
(4)为实现债务人继续开展业务经营所需,需要支付给从事该领域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障费用及由此派生出的其他连带责任债务;
(5)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对第三方造成损失而产生的债务;
(6)基于请求对方当事人实际履行尚存在责任分歧的合同义务而产生的债务。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共益债务,根据其字面含义,可解释为产生于为了实现共同的利益所需。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破产法》对于这一概念作出了明确的定义:即当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某家企业的破产申请之后,在整个破产程序过程中,为了保障所有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并确保破产程序能够顺利进行所产生的债务。与此相匹配的权益则被称为共益债权。因此,准确地界定共益债务的范围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若未能恰当处理,必将对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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