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费税的计算
1、当从价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2、当从量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计税方法。
3、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一)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二)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4、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
5、我国消费税对卷烟、白酒、黄酒、啤酒、汽油、柴油等实行定额税率,采用从量定额的办法征税,其计税依据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其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
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
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
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
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
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
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消费税的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严格要求与明确规定,消费税的计算方法分为三种形式:即从价定率法,从量定额法以及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法(以下统称为“复合计税法”)。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应该采用哪种方式来计算应纳消费税额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在采用从价计费方式的情况下,应缴纳税款的数额将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与所适用的税率相乘所得之积来确定;而若选择使用从量计费方式,那么应缴纳的税费就等同于已售出应税消费品的数量乘以由适用税额标定的标准来计算得出。对于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应缴纳税款则是根据组成计税价格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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