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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证人承担多少责任
保证人没有具体承担多少比例的责任的问题。只有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的责任划分。一般保证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连带保证责任是当债务已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若保证责任人承担了相应的保证责任之后,除非双方达成特定协议,否则依据法律规定,该责任人有权在自己所承保之责的范围之内向债务人进行追索。
同时享有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拥有的相关权利,这些权利具体包含但不仅限于:
主债权人享有的要求支付本息及违约金的权利、以及担保所有权等多方面内容。
然而,必须要注意,上述行为不应侵害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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