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期徒刑的执行方式
无期徒刑的执行方式:无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宣判之日起计算,判决宣判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先行羁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根据有关规定,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场所执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罪伏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立功表现的,可获得减刑,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如果实际执行13年以上,还可以获得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时,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时,刑法中关于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十三年的时间,应当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生效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予折抵。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实际执行十五年以上,方可假释,该实际执行时间应当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予折抵。
二、无期徒刑的减刑条件需要什么
第一,关于无期徒刑能否进行减刑的相关事宜,这里提供如下信息与细节:
首先,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阶段,如若能严格遵守监规制度,并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展现出真挚的忏悔之意,甚至于立下了显著的功劳,那么他们就具备了申请减刑的资格。
其次,若具有下列任何重大立功表现之一,亦会得到相应的减刑待遇:
例如1)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行为;
2)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的重大不法活动,经查实确为事实的;
3)对科学或技术领域有所创新和突破的;
4)在日常生活或生产过程中,英勇地救助他人生命的;
5)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时,发挥出色作用的;
6)对国家及整个社会发展做出其他重大贡献的.最后需要强调的是,被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十三年。
然后,我们来探究一下减刑这一制度的特征和要点:
首先,减刑主要针对的是正在承受刑罚执行期的罪犯.其次,减刑涵盖的范围包括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的罪犯.再次,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来说,减刑内容可能涉及到刑种的变更.接着,对于减刑的应用,务必遵守所有法律规定的要求才行.最后,减刑包含了实体法层面的逻辑内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无期徒刑的刑罚从法院依法宣布审判结果的那一刻起正式开始计时,在这之前所实施的拘留措施并不能够用来抵扣刑期。当无期徒刑被减为有期徒刑之后,罪犯将按照新的有期徒刑进行服刑,而在此期间所实施的拘留措施同样无法用于抵扣刑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在监狱或其他特定场所内接受惩罚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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