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纠集他人多次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从犯依据主犯的量刑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寻衅滋事主犯是否能缓刑
若寻衅滋事行为的犯罪主体确能满足缓刑规定的各项条件,还是有可能获得缓刑处理的。
在此过程中,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这个罪行涵盖了肆无忌惮地挑衅及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同时也包括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这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径。
而所谓"主犯",是指那些组织、领导犯罪集团实施犯罪行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依照有关法律条文的明文规定,若某人因触犯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惩罚,如果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即可依法予以宣告缓刑,尽管这里面大部分犯罪主体为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孕期中的女性以及超过七十五岁高龄的人群,但同样应被考虑在内:
(1)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2)有深刻的忏悔之情,即表达出诚心正意;
(3)无需承担再次犯罪的风险;
(4)宣告缓刑对其居所所在社区并无重大不良影响。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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