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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证的遗嘱遗失了怎么办理
具体方法是:如果公证书遗失的,在当时办理公证的公证处会有当时办理公证的档案,可以直接到公证处去复印一份,并由公证处在复印件上盖上公证处的公章后,此复印件与原件具体同等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九条公证处审批人批准遗嘱公证书之前,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终止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提供或者公证人员代书、录制的遗嘱,符合代书遗嘱条件或者经承办公证人员见证符合自书、录音、口头遗嘱条件的,公证处可以将该遗嘱发给遗嘱受益人,并将其复印件存入终止公证的档案。公证处审批人批准之后,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完成公证遗嘱的制作。遗嘱人无法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的,可依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遗嘱原稿的复印件制作公证遗嘱,遗嘱原稿留公证处存档。
二、公证的遗嘱可以撤销变更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遗嘱具有可变更性以及可撤销性。
当被继承人所订立的多份遗嘱存在相互冲突内容的情况下,其最终效力应以涵盖遗嘱中所述事项较全、有效期最新的那份遗嘱为准。
换句话说,遗嘱设立者完全有权通过一份在时间上晚于原本公证遗嘱的新遗嘱,对原有的公证遗嘱进行更改或者加以撤销,且此种更改或撤销并不受到新的遗嘱必须再次经过公证程序这一要求的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