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情况而定。
如果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属于个人所有;
但是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一般平均分割,同时会照顾女方和未成年人子女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二婚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配
夫妻共有财产是指向婚姻关系存在期间所获得之应归属于夫妇共有的任何财产,而此项财产,法律赋予了夫妻以同等的处置权。
无论婚姻对象为初次结婚抑或再婚者,均对该等夫妻共有财产的分配产生同等效力。
当夫妻选择离婚时,双方面临对于所享有权属的共同财产的处理问题,此时处置方式可包括:
首先,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若达成共识,应将处理决定撰写于离婚协议之中,经由婚姻登记机构审核批准后正式生效;
其次,如双方未能就财产分配达成一致意见,则应由法庭依据财产实际状况以及公平待遇的原则,以优先考虑儿童利益及女方权益以及无过失方权益的方式作出裁决。
然而在此过程中,并非采取平均主义的方式进行分配,而是会有具体考虑因素。
总之,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涉及个人权益的问题,我们应予以充分尊重并妥善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须依实际情形而定。若该项财物属于夫妇中任一方的个人专属财产,则无需参与离婚时的分配环节,仍将作为其个人所有物存在;然而,若是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积累之合法共有财产,则需按照当初约定分与不分,若无具体约定,一般采取平均分割之方式进行处理。此外,在此过程中还将充分考虑到女方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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