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过程中,休庭不是等待判决书出具。
在我国诉讼流程中,休庭是法庭审理程序的暂停,以便庭审人员休息或进行合议或出现其他情况时适用的一个程序。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二、休庭是等判决书吗
在我国司法审判体系中,休庭并不等同于等待终局裁决书的开具。
当案件处于司法审理阶段时,休庭乃是庭审活动中的暂停时期,其设立初衷是为了给参与审理的各方面人员提供适当的休息时间或者便于参与庭审的相关人员就某些问题进行深入的讨论和协议,在特定情况下也会采用此程序应对各种突发状况。
若在此期间内,合议庭成员对于相关证据存疑并决定深入查证,则可以通过宣布休庭的方式,以便于针对这些疑问展开细致且严谨的调查和核实工作。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在法院进行审理活动过程中,所谓的“休庭”并非单纯地寄托于并期待最终判决书能及时出具。在我国现行的诉讼程序框架下,休庭实际上属于法庭审理进程中的一项暂时性暂停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为参与庭审的各方人员提供适当的休息时间,或者在需要进行合议讨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状况时,能够适时地运用这一程序来应对处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如果合议庭对于所提交的证据存在疑虑,他们有权宣布休庭,以便针对这些证据展开进一步的调查和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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