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盗窃罪的证明对象入手,可以从盗窃罪的主体证据、行为证据、结果证据、主观证据、情节证据等层面确立证据标准。
(1)主体证据。
(2)行为证据。
应包括被害人关于在具体时间、地点及位置被盗物品及物品特征的陈述。
有关知情人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秘密窃取方法实施盗窃行为的证词。
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盗窃行为时所穿戴的手套、鞋子以及犯罪工具、赃款、赃物等物证的实物及照片和有关物证、痕迹检验报告等。
(3)结果证据。
应包括被害人关于失窃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窃得物品的供述,证人关于财物被盗的证言,有关部门关于财物被盗的证明等。
(4)主观证据。
应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占有、使用、出售、出租、出借赃款、赃物的证据。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承认盗窃犯罪事实的供述等。
(5)情节证据。
定罪情节证据应当包括价格鉴定、物品发票等。
量刑情节证据,应当包括有关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被盗单位性质、行为人作案方式、行为人以往有无前科、被害人情况、被盗物品性质、损失情况等证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盗窃抓人需要什么证据
针对盗窃罪行展开逮捕工作所需依据的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首先是受害者对其在明确时间、地理位置以及物品所在的确切位置所遭受的盗窃情况及其相关财产特征的详细阐述;
其次为居住身份证件和户口证明;
此外还有与此案件相关的知情人士出示的关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偷袭方式进行盗窃行为的有力证言;
最后还需要考虑到价格鉴定报告和物品销售收据等相关文件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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