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绑架案很少报警
这方面的规定是空白的。
虽然现行的法律法规原则上规定公民有与犯罪行为做斗争的义务(这是社会主义特色的),但是法理和刑法立法精神都支持“在是否报警求助的问题上,受害人及其家属有权做出自认为最有利于己方的决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为什么绑架罪没有结果加重犯
了解到,绑架罪存在结果加重犯。
当犯下绑架罪时,如出现杀害或施暴行为,致人重伤甚至死亡的情况,将视为结果加重犯。
依照相关法规,此类犯罪者,会面临无期徒刑乃至死刑的严厉惩罚,同时还需承担没收个人财产的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目前在此领域的相关条文尚属缺失状态。尽管现有的法律法规原则性地赋予了公民以对抗犯罪行为的责任与义务,这也构成了社会主义特色的重要内容,但无论是从法理层面还是从刑法的立法原意出发,均明确主张"在遭遇犯罪行为时是否选择报警求助这一关键决策上,受害者及受害者家属享有自主作出对自身最为有利判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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