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在劳动者不符合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若用人单位选择解除劳动关系而事先给予劳动者至少一个月之通知时,该项义务可不须履行;
然而,若无法依规提前一个月向劳动者发布辞退信息,则须按照法律规定以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通知金来支付相应数额。
换而言之,此处所提及之“通知金”,表明了当用人单位决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结束之际,应预先给予劳动者一个月之通知时间。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当员工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以及第四十条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得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况时,如果用人单位以该理由来终止劳动合同,那么以下几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是有权终止劳动合同的:首先,在试用期内被证实无法满足岗位要求;其次,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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