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犯罪的既遂标准
犯罪的既遂,一般需要发生对被害人财产控制的结果。
常见的必须发生法定结果才既遂的有侵犯财产罪类犯罪,如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
受贿犯罪可分承诺受贿、接受贿赂、行为人谋取了一种利益三个阶段。
承诺属犯意表示,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的交换条件,唯有接受并拿到贿赂,才是受贿人追求的直接结果。
因此,受贿人收受了贿赂,即意味着实现了犯罪的目的,从而构成犯罪既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的规定,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二、财产犯罪的预备是什么
关于财产犯罪的准备工作如下:
首先,对于财产类犯罪所涉及的法益有着明确的界定:
第一,所有权:
例如,构成故意损毁财物罪的情况;
其次,其他相关权益:
再次,是可以与之前提到的本权进行合理的抗衡,同时也需要经过法律程序来恢复原状的占有状况(即非法占用的状况)。
然而,若此类占有所正面对抗本权之人或所有者的基础既不存在,那么相对于本权行使回来的自主行为来说,就不能被视作是财产犯罪的法益了。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财物中所包含的价值类型,主要分为两大类:
“主观价值”和“客观价值”。
其中,财物的范围非常广泛,不仅包括常见的违禁品(如毒品、假币、枪支、侵权、淫秽物品等等),而且还包括具有特殊意义的丧葬祭祀物品(这些都将被视为推定为逝世者亲属正在享有)。
此外,财物的概念并不仅限于实物形态,同样涵盖了无形之物(例如,盗用水、电的行为),动产与不动产(如擅自盗取他人房前屋后的零星树木等),甚至还包括能够即时兑现的法定权利证明文件。
值得我们特别留意的是,在盗窃一张借款欠条后交由借款人手中以阻止还款,实际上构成了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行为,这一点需要我们务必牢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在大多数情况下,犯罪的既遂要求产生对被害人身心、财产权利实施有效掌控及潜在伤害的后果。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典型且必须满足特定法定结果方能认定为既遂犯罪的类型主要涉及到侵犯财产权益的罪名,例如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以及敲诈勒索罪等。此外,受贿罪则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其职务上所享有的便利条件,向他人索要或非法收取财物,并为他人谋求利益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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