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中止的判断标准
刑法第24条第一款[2]规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
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
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作为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而又中止了犯罪的形态。
犯罪中止形态与犯罪中止行为本身具有密切关系:
没有中止行为就不可能有犯罪中止的形态,中止行为是犯罪中止形态的决定性原因。
犯罪中止形态与中止行为本身又具有区别:
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励的行为;
犯罪中止形态则是犯罪的状态,应当负刑事责任。
认定标准:
(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
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
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
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
再次,中止犯罪的决意必须是完全的、无条件的、彻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条件的或暂时的。
中止犯罪的主观原因,有的是惧怕受到刑罚的惩罚;
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劝说而改变了原来的犯罪意图;
有的是良心发现,幡然悔悟,改变了自己的犯罪意图;
有的则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转而防止犯罪结果的出现。
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
(二)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
第一,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
第二,中止行为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
第三,中止行为以不发生犯罪结果为成立条件,但这种结果,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和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
(三)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
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
不在这些过程之内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行为。
(四)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犯罪中止的基本特点是什么呢
犯罪中止具备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首先,犯罪中止通常产生于犯罪的准备阶段或者进行阶段,即在犯罪完成之前;
其次,是由行为人自行决定且自愿放弃任意可能达成的犯罪行为;
最后,无论中止犯罪的驱动因素为何,都必须保证在终了的实行行为之前,行为人主动地放弃了继续执行犯罪行为;
如果在实行行为已经结束之后,即便没有采取任何具体的补救措施,也依然有可能导致既定犯罪结果的发生,那么在此情况下,行为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有效行动,以防止实际的犯罪结果得以实现。
《刑法》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当行为人在犯罪行为进行期间主动选择停止其罪行或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时,这种情况便被称为犯罪中止。关于此种情形的判定标准如下所述:(1)行为人在主观意识层面上必须明确持有的是中止犯罪的决心和意愿;(2)行为人在实际行动方面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制止或终止犯罪活动;(3)犯罪中止必须在整个犯罪过程之中发生,而非犯罪行为结束后;(4)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正在进行的犯罪行为或者成功地避免了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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