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既遂的类型区别
根据刑法分则各种犯罪构成的具体规定和刑法的一般理论,犯罪的既遂有以下几种形式:
1、行为犯。
也称举止犯,是指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一种行为,即已构成既遂的犯罪。
2、结果犯。
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发生了法定的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3、举动犯。
也称为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
4、危险犯。
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足以造成一种危害结果的特别危险状态而构成既遂的犯罪。
既遂犯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分则对所触犯法条规定的法定刑直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我们经常听到“犯罪既遂”这个词语,这其实是犯罪的基本状态。
它以法律规定为基础,被视为衡量违法行为和进行相应刑事处罚的依据。
那么,如何确定犯罪既遂呢?犯罪既遂意味着犯罪者已实施完毕刑法分则中所定义的一切犯罪行为,并达到了犯罪的终极阶段。
它不仅是某个具体犯罪的最终形态,也是依法定刑罚进行处罚的标准化模型。
因此,犯罪既遂可被看作是刑法分则中设定的一种情境。
在认定犯罪既遂时,只需满足每个特定罪行的四项要素即可。
至于如何处置既遂犯,应当根据各自条文中规定的法定刑予以判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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