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诉法161条撤案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
第1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刑诉法16条的内容是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将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此之前已经追究其责任的,必须立即撤销案件,或者停止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当事人无罪:
(一)涉及轻微情节且对社会危害程度较低,未被视为犯罪的实际状况;
(二)该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国家法律所设定的追诉时效期限;
(三)根据特定的赦免令而获得免除刑罚的情况;
(四)在法定条件下按照刑法赋予申诉权的犯罪,如果未被提起申诉或者撤回已有的申诉;
(五)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已经死亡的事实;
以及(六)其他法律法规中明文规定无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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