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质灾害房屋搬迁补偿具体实施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为:
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捣制或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楼房(二层及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其它附着物使用等价的补偿标准。
异地安置补助费为:
每户2万元。
包括了租房、需要购买的生活必需品以及必要配套家电设施等。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地质灾害房屋补偿标准
地质灾害搬迁作为房屋征收的一个分支,是为了切实保障受灾民众的基本权益而实施的一项重要扶助政策。
在进行房屋征收补偿时,应依照当地相关拆迁部门所公布的补偿标准及支付方式进行实施。
其中,房屋征收补偿主要涉及到的方面包括房屋本身的价值和放置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价值。
至于农村地区因地质灾害引发的搬迁补偿问题,具体的补偿金额将取决于当地政府所制定的相应措施和实施方案。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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